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唐杰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对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的认定应当从宽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9-30 17:09)    点击:253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但对于如何理解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未成年人能否构成特殊累犯、毒品再犯等问题,实务中存在一定分歧,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理解应坚持从宽原则。

  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因为立法技术和法律语言的限制,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存在一些分歧。未成年人前后犯罪存在两种样态:样态一、前罪系未成年十后罪系未成年;样态二、前罪系未成年十后罪系成年。对于“样态一”不构成累犯并无争议。但对于 “样态二”是否构成累犯尚有不同的声音,笔者认为,第二种样态同样不构成累犯,理由如下:

  1.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两个排除累犯的条件: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这两个条件属并列的、选择性的,只要符合其一就不能认定为累犯。前后两罪中有一次犯罪是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这一点大家容易理解和接受;与此相推,前后两罪中有一次系未成年人犯罪,也不能认定为累犯,故上述“样态二”不构成累犯。

  2.如若认为只有“样态一”才不构成累犯,体现不出法律应有的价值。因为,未成年人存在两种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周岁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而对于年满14周岁不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种特定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一个未成年人实施前罪、到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再到其实施后罪,在 “犯罪—行刑—再犯罪”整个过程中仅有4年甚至2年的时间,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概率极低。法律在一定区域是普遍适用的,法律调整的是经常性而非个别的行为,如果认为只有“样态一”不构成累犯,显然保护面过于狭窄。

  3.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宽宥。由于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心智不成熟,思想波动较大,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往往低于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一般较小。“没有宽容就没有未来”,因此将未成年人排除在累犯之外,有利于他们积极改造,重塑信心,今后更好地融入社会。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唐杰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损害赔偿  公司法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唐杰律师,唐杰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唐杰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51739184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唐杰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邵阳律师 | 邵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唐杰律师主页,您是第19698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