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需报送哪些材料?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8 14:46) 点击:161 |
(1)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合作合同约定偿还外方投资的规定、偿还金额、偿还投资所属年度、以自有外汇支付还是购汇支付、购汇的人民币资金来源,售汇银行、是否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等) (2) 外汇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3) 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4) 企业董事会关于偿还外方投资的决议 (5) 偿还外方投资所属年度的审计报告 (6) 经批准生效的合资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7) 原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和批准证书; (8) 利润产生年度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文件; (9) 利润产生年度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 (10) 申请之日银行盖章的所有外汇账户最近5个工作日的余额对账单; (11) 税前回收投资或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款回收外方投资的,应提供省级以上财政机关的批复; (12) 因外方投资者通过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使合作企业资产减少的,外方投资者必须提供由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含中国境外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或分支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如合作企业有债务(银行贷款或外方股东贷款),外方投资者应提供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如合作企业的债务仅为外方股东贷款,外方股东出具的对合作企业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函可以代替上述金融机构担保函;如合作企业无债务,外方投资者不需提供担保函; (13) 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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